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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重要提示

发布时间:2023-01-13 10:36:46

1、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文件规定,2023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此标准执行。

 2、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起止时间?

答: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

3、单位有的职工2022年并不是全年都在岗,如何申报单位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答:本次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申报明细一定要填写年度工资总额!

例1:丁某2022年全年都在岗,全年工资收入为125000元,则需要申报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5000元。

例2:刘某2022年5月才入职,5-12月工资总额为80000元,其年化工资总额为80000÷8个月×12=120000元,则需要申报填写的年度工资总额为120000元。

4、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有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如何申报?

    答:请务必按照职工实际的2022年度全部工资性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基数,不应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或上限直接填写。

5、单位申报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时,填写职工全年工资需要取整吗?如果取整,按什么规则取整?

    答:要取整,填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数。

 6、《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参保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分别填什么?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中“年度”填写2023年;“参保人数”填写本单位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不包含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填写本单位本次申报的2022年工资总额,也就是《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的汇总数。

 7、单位完成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后在当前结算期内又进行了缴费工资基数上调,为何次月的结算信息中没有采用上调后的缴费工资基数?

     答:参保单位请务必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网址为http://rs.jshrss.jiangsu.gov.cn),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申报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若在同一结算期内又在“缴费基数调整(上调)”模块进行了操作,系统仍将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申报的数据结算。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在网上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

8、单位在2023年1月30日进行了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何时生效?

    答:将会在下一个结算期结算后生效,1月30日的申报数据会在2月11日生效,同时会对该单位2023年1月已经结算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启用后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差额调整,补征或补退。单位可登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点击“单位信息-缴费信息-人员月缴费明细”栏查询人员的月缴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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